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4628号
刘子华:
本院受理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乙尚号电子经营部与刘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子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乙尚号电子经营部支付货款26000元;二、被告刘子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乙尚号电子经营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刘子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 李小兵、陈诗洋 020-83008877、020-83006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