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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6民初38516

王洋洋:

本院受理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州驰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洋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8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驰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2023)粤0106民初180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未获得清偿的租金范围,并以571932.64元为限,向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以及以实际支付的回购款为基数,自20237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徐州驰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实际支付的回购款,有权向第三人王洋洋追偿;二、驳回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10元,由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708元,被告徐州驰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902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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