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1506号
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杰康顺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利津璐璞商贸有限公司与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杰康顺实业有限公司、常州壹邦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1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杰康顺实业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利津璐璞商贸有限公司汇票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杰康顺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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