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

   

2024)粤0106民初15828

王东雄: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晴方贸易有限公司、王东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5828号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卢秋婷

电话:020-83008876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