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5790号
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星之瑞贸易商行:
本院审理的原告刘美晨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星之瑞贸易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5790号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刘美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美晨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卢秋婷
电话:020-83008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