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5705号
刘芹英、岳春红:
原告庞念兰诉被告刘芹英、岳春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5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岳春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念兰返还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24年6月20日起以4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庞念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岳春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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