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1727号
贾仕佳:
本院受理原告刘景芳与被告贾仕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1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仕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景芳支付1215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1215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告贾仕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廖敏敏、陈子佳 电话:020-83006671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1号二楼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智慧城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