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7161号
陈伟钦:
原告陈俊冲与陈伟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716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清单,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钦于本判决发生法判决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俊冲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俊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陈俊冲负担2111元,被告陈伟钦负担3839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原告陈俊冲负担735元,被告陈伟钦负担13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赵法官、方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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