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9818号
广州沃娇商贸有限公司、王昌:
本院受理唐永光与广州沃娇商贸有限公司、王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9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沃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永光支付39317元;二、被告广州沃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永光支付利息(以39317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王昌对被告广州沃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 彭佳、林丹敏   020-020-8300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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