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184号
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欧海妮:
本院受理的陈福明诉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欧海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陈福明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70000元及逾期利息13989元(以本金70000元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25日止的利息为13989元)2、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8月23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 陈穗芳、蒲肖明   020020-8300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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