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7490号 
沃沃科技有限公司、张燕:
本院受理(2023)粤0106民初27490号原告甄彩莺与被告宁波互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沃沃科技有限公司、张燕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7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追加原告甄彩莺为(2020)粤0106执11431号案的被执行人。本案受理费22880元,由被告宁波互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粤0106执异683号执行裁定主文第四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十七
 
 
 
联系人:刘巧静、刘晓秀
电话:020-83008698; 020-8300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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