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919号
刘迪、深圳市达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琪、刘优: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嘉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塞明、杨晶晶、刘迪及第三人深圳市达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琪、刘阳、刘优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广州市嘉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们)方送达上诉材料,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们)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郝银清 020-83008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