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4570号
朱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泳濠与被告朱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朱涛向原告余泳濠支付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间租金8400元;二、驳回原告余泳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5元,由原告余泳濠负担16.5元,被告朱涛负担5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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