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2425号
冯晓阳
本院受理原告李泳与被告冯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2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晓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泳支付货款48000元;二、被告冯晓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泳支付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冯晓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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