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4187号
广州瑞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居然之家家居连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妍与被告广州瑞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居然之家家居连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瑞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妍退还21600元;二、被告广州瑞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妍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16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4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林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元,由被告广州瑞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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