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4175号
广州天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06民初4175号原告广州逸景虹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0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天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逸景虹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2209.4元;二、被告广州天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逸景虹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88209.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1年2月26日;以186209.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1年12月29日;以186209.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以日利率0.03%计至2022年1月24日;以184209.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以日利率0.03%计至2023年1月19日;以182209.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以日利率0.03%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逸景虹泰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74元,由原告广州逸景虹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广州天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24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刘巧静、刘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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