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4174号
陈惠弟:
本院受理梁晓云与陈惠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惠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晓云退还款项35500元;二、被告陈惠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晓云支付违约金(以365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2024年5月6日;以355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陈惠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晓云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梁晓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元,由原告梁晓云负担17元,被告陈惠弟负担8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 李小兵、陈诗洋 020-83008877、020-83006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