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告
                     (2023)粤0106民初21140
广东华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玉英、郭美艳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水电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玉英、郭美艳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华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水电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10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水电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广东华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
 
二四
 
联系人:梅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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