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0318号
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旅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贵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0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贵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旅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56334元;二、被告广州市贵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旅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716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6日起算;以6146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6日起算;以8514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6日起算;以7876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6日起算;以6802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6日起算;以7518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6日起算;以43034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3日起算;以7876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6日起算;以7876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6日起算;以7856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6日起算;以3706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6日起算。按年利率3.85%,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州市贵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旅交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6元,由被告广州市贵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梅凯文
电话:020-83008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