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9589号
余少波、广州时分购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祖容诉被告余少波与广州时分购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田祖容提交的上诉状一份。原告田祖容请求:1、撤销(2023)粤0106民初19589号判决书。2、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执616号执行裁定 ,不应追加上诉人田祖容为被执行人,不对第三人广州时分购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66701.6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余少波承担。上述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陈晓升、谭艳君 电话:020-83006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