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7751号
广州市万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吴梓健诉被告广州升龙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万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17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吴梓健与被告广州升龙投资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升龙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梓健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月度固定部分工资20000元;三、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升龙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梓健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季度固定工资部分130800元;四、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升龙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梓健交通补贴19800元;五、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升龙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梓健报销款33420.99元;六、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升龙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梓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233.33元;七、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升龙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梓健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938.7元;八、驳回原告吴梓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升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李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