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执异321

湛江市海田电商产业园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邓碧云、陈麒伊

关于广州市维斯顿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海田电商产业园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邓碧云、陈麒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邓碧云、陈麒伊为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321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邓碧云为本院(2023)粤0106339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1)粤0106民初395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湛江市海田电商产业园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1238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陈麒伊为本院(2023)粤0106339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1)粤0106民初395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湛江市海田电商产业园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137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赵泽伦、豆水仙  020-830062948300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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