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133号
广州星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黄明景、雷智、雷云、郭志雄、李志其、何世春、宋谋兴、侍东: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谦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星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谦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黄明景、雷智、雷云、郭志雄、李志其、何世春、宋谋兴、侍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黄明景为(2023)粤0106执1427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2)粤01民终8379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星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3.3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雷智为(2023)粤0106执1427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2)粤01民终8379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星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2.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雷云为(2023)粤0106执1427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2)粤01民终8379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星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1.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追加郭志雄为(2023)粤0106执1427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2)粤01民终8379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星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2.2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追加李志其为(2023)粤0106执1427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2)粤01民终8379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星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2.2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追加何世春为(2023)粤0106执1427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2)粤01民终8379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星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追加宋谋兴为(2023)粤0106执1427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2)粤01民终8379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星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7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八、追加侍东为(2023)粤0106执1427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2)粤01民终8379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星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