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执异415号
丁兰芳:
关于杨桂梅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与丁兰芳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杨桂梅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下落不明,故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执异415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杨桂梅的异议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赵泽伦、豆水仙 020-83006294、83008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