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5237号
广东杨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黎晓文:
本院受理中山市宏吉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杨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黎晓文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5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杨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宏吉展示制品有限公司返回10万元;二、被告广东杨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宏吉展示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黎晓文对被告广东杨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 彭佳、林丹敏 020-020-83008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