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2521号
广州市聚合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王晶:
本院受理淮安日昌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麻亚桥与广州市聚合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晶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2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聚合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由第三人王晶变更为王跃飞,第三人王晶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聚合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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