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9473号
刘文宝:
本院受理温汉强与刘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9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汉强支付货款244516元;二、被告刘文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汉强支付利息(以244516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刘文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汉强支付律师费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 彭佳、林丹敏 020-020-83008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