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4179号
广州梵希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恢增与广州梵希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梵希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广州梵希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25日以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李恢增查阅、复制,在原告李恢增在场的情况下,可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二、被告广州梵希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广州梵希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25日以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原告李恢增查阅,在原告李恢增在场的情况下,可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三、驳回原告李恢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梵希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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