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0305号
潍坊中海隆丰工贸有限公司、考亮、黄永涛:
本院受理(2023)粤0106民初30305号原告广州市秀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中海隆丰工贸有限公司、考亮、黄永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0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潍坊中海隆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秀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款项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永涛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潍坊中海隆丰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秀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40元、保全费1255元,由原告广州市秀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71元,被告潍坊中海隆丰工贸有限公司、黄永涛负担3524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刘巧静、刘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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