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8484号
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宏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8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宏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370元及违约金6474元;二、被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宏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宏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0元,由原告广州宏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3元,被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67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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