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4774号
 
黄熙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湘粤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天河新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林海生、黄熙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4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一、被告广州天河新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湘粤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57728.61元;
二、被告广州天河新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湘粤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湘粤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3586元,由原告广州市湘粤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5元,被告广州天河新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3551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十六
 
联系人:郝银清 020-8300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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