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1765

广州市天河区新塘福乐多贸易商行:

原告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李锦记(广州)食品有限公司、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新塘福乐多贸易商行、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176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千禾蒸鱼豉油”商品上使用与“李锦记蒸鱼豉油”商品装潢近似的案涉装潢;二、被告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李锦记(广州)食品有限公司、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该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O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童宙轲、李瑶佳

电话:020-8300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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