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4214

 

张政:

本院受理原告张熙韵与被告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熙韵借款14600元。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张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黄丽娜、何美琪 83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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