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9934

刘振华:

原告郑丽萍与被告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9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振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丽萍借款1570万元;二、被告刘振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丽萍借款利息(利息以1240万元为基数,自2019825日起计;以330万元为基数,自202395日起计,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65元由被告刘振华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孔创彬、汪业成  联系电话:020-8300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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