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4987号
广州塞明戈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陆庆辉与被告广州塞明戈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4987号判决。本院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塞明戈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陆庆辉偿还57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本金5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本案受理费1226元,由被告广州塞明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进入执行程序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