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4955

 

程勋奇、广州市广工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喻海英诉被告王朝阳、程勋奇、广州市广工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4955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喻海英14500元;

二、被告王朝阳、广州市广工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喻海英218.475元;

三、被告程勋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喻海英218.475元;

四、驳回原告喻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喻海英负担83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09元,被告王朝阳、广州市广工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元,被告程勋奇负担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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