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7431号
广州诺美形象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谭芙昕与被告广州诺美形象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诺美形象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谭芙昕退还款项398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3980元基数,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诺美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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