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714

 

江钊民: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钊民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714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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