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074

 

陈杨: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伦诉被告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074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伟伦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310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伟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李伟伦负担50元,被告陈杨负担213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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