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870号
杨军:
原告王乐垚与被告杨军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870号判决。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杨军应向原告王乐垚支付2020年2月至2023年6月抚养费41000元;
二、被告杨军应在2024年7月1日及此后每年的7月1日前向原告王乐垚支付上一年度的抚养费180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王乐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25元,由被告杨军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进入执行程序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