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5197号
王银平:
本院受理原告周欢与被告王银平、广州市大博供应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银平赔偿原告周欢5948.32元;二、驳回原告周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银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符嘉隽 020-83008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