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897号
符炜铭: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顺怀与被告符炜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符炜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顺怀返还剩余借款50000元;二、被告符炜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顺怀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0元,由被告符炜铭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李敏妍 020-83008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