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5200号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传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传石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01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1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二、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4元,由被告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 民二段婕妤、杨春霞 020-8300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