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0489号
曾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黄水英与被告曾红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曾红梅赔偿原告黄水英损失1059.88元;二、驳回原告黄水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黄水英负担38元,由被告曾红梅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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