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8676号
巫嘉忠:
本院受理原告黄政桀与被告巫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巫嘉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政桀偿还借款本金 90000元、利润219800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黄政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20元,由原告黄政桀76元,被告巫嘉忠负担6144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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