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2981

广州风与光节能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傅传州、唐蕊:

原告彭洪楚诉被告广州风与光节能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傅传州、唐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2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风与光节能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傅传州、唐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洪楚支付劳务费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元为本金,自201641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彭洪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风与光节能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傅传州、唐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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