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9262号
史有军、杨艳秋: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诉被告史有军、杨艳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9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史有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支付赔偿款34808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0元,由被告史有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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