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粤0106民初14439

 

广州三烧物酒社烧烤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卢耀雄与广州三烧物酒社烧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4439号卢耀雄与广州三烧物酒社烧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广州三烧物酒社烧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耀雄支付20231112月工资共计2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广州三烧物酒社烧烤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0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胡文远、潘敏婷  联系电话:020-83008511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