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9681号
陈新华:
本院受理的邹靖霖与王劲虎、陈新华、广州易站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968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劲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靖霖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扣减12000元);二、被告陈新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新华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王劲虎追偿;三、被告广州易站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劲虎关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邹靖霖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广州易站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王劲虎追偿;四、驳回原告邹靖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4元,由被告王劲虎、陈新华、广州易站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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