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1655号
荆佳伟:
本院受理奕沃化妆品(浙江)有限公司与荆佳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1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荆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奕沃化妆品(浙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二、驳回原告奕沃化妆品(浙江)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郑东明 83008667